郭少丰. 浅议我国探矿权制度改革[J]. 中国矿业, 2020, 29(S2): 11-13. DOI: 10.12075/j.issn.1004-4051.2020.S2.038
    引用本文: 郭少丰. 浅议我国探矿权制度改革[J]. 中国矿业, 2020, 29(S2): 11-13. DOI: 10.12075/j.issn.1004-4051.2020.S2.038

    浅议我国探矿权制度改革

    • 摘要: 自2020年5月1日起(有效期三年),我国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,除协议出让外,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。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,稀土、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,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。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,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(《矿产资源分类细目》的类别,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),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,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、采矿权。这意味着绝大数探矿权,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,对此,笔者认为弊大于利。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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